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绛县鲁太高钙灰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程太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40826MAOH9X1N6Y
详细地址:绛县横水镇山底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东南侧新增年产10万吨高钙石灰制品新建的2座钢窑处于生产状态;2、该厂新增年产10万吨高钙石灰制品建设的2座钢窑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2020年11月2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分局于2020年11月30日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绛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绛县工商银行 户名:绛县财政局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印章)
2020年12月16日